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389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宏宇具保人吳孟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年度少連偵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於民國102年1月1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同時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合先敘明。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乙○○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飭回候傳。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庭,並經本院依具保人住所通知具保人攜同被告遵期到庭,惟具保人仍未協同被告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4份、拘提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復查無被告有在監在押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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