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64號

聲請人 游松益

上列聲請人游松益因與相對人 朱秉亮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游松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朱秉亮(地址:彰化縣○○鎮○○路○段000巷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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