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23號
債權人 余冠德
債務人 游相凱
上列債權人余冠德因與債務人游相凱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余冠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23號
債權人 余冠德
債務人 游相凱
上列債權人余冠德因與債務人游相凱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余冠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