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4號

原告 陳威

訴訟代理人 楊育仁 律師

被告 余僖銨

兼法定代理

余正偉

法定代理人 胡珍妮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之住所地均係在桃園市大園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之規定,應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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