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酌減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80號原告乙○○
指定送原告與被告丙○○等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楊賀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