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42號原告 王薏涵
王建博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佳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 律師
郭群裕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梅珍 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02,905元(計算式:3,000,000+2,402,905+500,000=5,902,905),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書記官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