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9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9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8915號債權人 莊士民 送達代收人 王薏玫 債務人 莊孟娟
一、債務人莊孟娟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下同)20萬元及自民國
103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利率1%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20日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第一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對債務人 楊政宗 之請求駁回。駁回理由如下:債權人係依照「借款借據」向楊政宗請求,然而「借款借據」之借款人(甲方)為大陸地區法人,並非楊政宗個人,債權人對並非簽約之楊政宗個人請求,顯無理由。
五、債權人如不服第四項駁回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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