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13號原告 董炳輝 以上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臺南辦事處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之規定,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