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7年自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自字第二七一號
自訴人榮勝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自訴代理人甲○○被告丙○○具保人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丙○○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昆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