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度婚字第3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婚字第3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婚字第三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與原告同居。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七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結婚,不料被告竟於民國七十九年間無故離家,拒與原告履行同居生活,顯然違背同居義務,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兩造因個性不合而未住在一起。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夫妻關係現仍存續中,被告於民國七十九年間無故離家出走,迄今不履行同居義務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可證,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民法第一千零零一條有明文規定。被告不履行同居義務,又無不能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訴請被告履行同居,依法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恩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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