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61號聲請人燦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明成 代理人 楊喬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2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0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書記官張豐榮┌────────────────────────────────────────────────────┐│附表:102年度除字第36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佺宏模具實業社 邱清 │京城商業銀行永康分│102年2月28日│37,800元│0000000││││昭│行│││││├──┼─────────┼─────────┼───────┼─────────┼────────┼──┤│002│大豪精密股份有限公│花旗(台灣)銀行永│102年3月31日│127,050元│0000000││││司 陳祈安 │康分行│││││├──┼─────────┼─────────┼───────┼─────────┼────────┼──┤│003│慶孚股份有限公司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102年4月5日│202,650元│0000000││││榮財│台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