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補字第468號
原告 楊志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琮翔 間損害賠償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書記官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