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11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邦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書記官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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