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09號原告 黃炳楠
黃上芸 黃永忠 林美玲 黃忠献 上五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峯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先將黃春長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萬5,62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6,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書記官謝安青【附表】┌──┬─────┬──────┬───────┬────────┬───────┐│編號│土地│土地面積(平│公告現值/平方│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方公尺)│公尺(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1│臺南市南化│9,127│330元│黃炳楠1849/41416│153萬5,626元○○○區○○○段│││黃上芸8709/41416││││1089-8地號│││黃永忠1849/82832│││││││林美玲1849/82832│││││││黃忠献8709/4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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