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31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石雨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毒偵緝字第100號、104年度毒偵緝字第102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04年度聲沒字第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驗後淨重共計為拾柒點壹壹陸公克)及玻璃球吸食器貳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二級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此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署104年度毒偵緝字第100號、104年度毒偵緝字第102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又查104年度毒偵緝字第100號所查扣之白色結晶5包,經檢察官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確認均檢出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驗後淨重分別為3.488公克、3.460公克、3.398公克、3.114公克、
3.469公克),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103年度核交字第3425號偵查卷第5頁參見),此外,104年度毒偵緝字第102號所查扣之白色結晶1包及玻璃球吸食器2支,經檢察官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亦確認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毒品驗後淨重為0.187公克),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份在卷可稽(104年度毒偵緝字第102號偵查卷第15、16頁參見),足認前揭扣案之白色結晶共6包確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至玻璃球吸食器2支因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已難以完全析離,應認為係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均屬違禁物無訛,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