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38號原告 林怡辰 被告 鄭曉如
賴佐億 卓鑫瑜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簡字第374號刑事簡易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張德寬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