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10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1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1091號聲請人 施如廷
施艾伶 張力立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施艾妏 法定代理人 張弦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項規定自明。而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係被繼承人 鄭大川 之合法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7年3月13日死亡,聲請人等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施如廷、施艾伶、施艾妏係被繼承人鄭大川之孫,聲請人張力立係被繼承人之曾孫,固均係第1順序之繼承人,雖被繼承人之繼承人 鄭芳音 雖已於本件聲請案件內聲明拋棄繼承(另為准予備查),惟被繼承人尚有女 鄭華玲 仍生存且未拋棄繼承,此有聲請人所提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既尚有較近之子輩鄭華玲為繼承人,則繼承順序在後之孫輩、曾孫輩即本件聲請人自非當然繼承,其等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均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