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425號原告 王俊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芳鶯 間請求離婚事件,因原告於起訴狀內,並未載被告大陸地區住居所住址,致本院無法對伊為送達。爰依法裁定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之住居所地址與兩造經公證、認證之結婚證書、被告之大陸地區戶政資料及被告進入臺灣地區旅行證申請書、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如逾期未補正,將依法裁定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淑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書記官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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