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字第5號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訴訟代理人 李謀亭 被告立誠電腦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鴻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7月18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件尚有事證應予調查,爰再開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就下列事項於上開指定期日前具狀表示意見,並將繕本逕送對造:本件被告訂約對象係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或係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如係後者,是否更正原告,並補具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振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書記官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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