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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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8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金澤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後守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後守(下
稱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一、二審之
訴訟標的價額均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2,500元【上訴人主張
被上訴人占用其土地之面積為3.75㎡(參原審卷第8頁,長5㎡×
寬1.5㎡×被上訴人占用2分之1=3.75㎡),系爭土地106年1月
之土地公告現值62,000元/㎡×3.75㎡=232,500元】,本件第一
、二審之裁判費分別為2,540元、3,810元,扣除上訴人於第一審
已繳之裁判費1,000元,本件尚應補繳第一審不足之裁判費1,540
元,及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合計共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5,3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