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71號聲請人乙○○
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為清償債務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零壹萬零貳佰陸拾捌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叁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