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5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55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榮章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31225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簡字第20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李榮章係告訴人 李玲玲 之弟,係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稱家庭成員,兩人間因家產分配問題之爭執,感情素有不睦。嗣告訴人於民國100年10月2日下午1時30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街○巷○○號欲探視父親 李國華 ,適被告自外返家,旋即逕自進入屋內並將門關上,而使告訴人無法進入,告訴人見狀即數次按壓電鈴要求被告開門,詎被告因而心生不滿,竟基於傷害人之身體之犯意,用力將門向外開啟,使告訴人閃避不及而遭撞擊左手,並受有左上肢挫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李榮章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於本院調查中已與告訴人李玲玲達成和解,告訴人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此有本院101年2月
7日刑事案件移付調解簡要紀錄表、調解筆錄及撤回告訴聲請狀各1紙附卷足稽,參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陳奕帆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書記官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