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70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7052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蔡俊慶 債務人 洪清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肆萬貳仟叁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壹拾柒萬伍仟肆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