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5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59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溫喬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叁仟貳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溫喬莉於民國92年04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80,0
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04月15日起至民國96年04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3月13日止累計159,993元正未給付,其中55,132元為本金;104,86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溫喬莉於民國92年04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20,0
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04月15日起至民國96年04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3月13日止累計21,264元正未給付,其中7,082元為本金;11,928元為利息;2,25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溫喬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3月13日止累計111,952元正未給付,其中36,312元為消費款;75,64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959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溫喬莉│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25%│││55132││3月14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溫喬莉│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7082元││3月14日││算之利息│├──┼───┼─────┼──────┼──────┼───────┤│003│新臺幣│溫喬莉│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36312││3月14日││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