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5年度斗簡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斗簡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1號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
偵字第99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損壞他人住宅門旁之玻璃,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
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外,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敲破損
壞該住宅門旁玻璃」之後,應補充「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等
字;甲○○損壞他人之住宅門旁玻璃,其目的係為無故進入
他人住宅,故二罪之間有牽連犯之關係,應從一重之毀損罪
處斷。
二、末查,被告前曾因妨害家庭案,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
定,於88年8月21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於90年7月10日縮短刑
期期滿執行完畢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應依累犯規
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
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之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
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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