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5年度斗簡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斗簡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號
被   告 丁○○
           號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速
偵字第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丙○○、丁○○、甲○○、乙○○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
,各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撲克牌壹副、賭資新台幣柒佰貳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賭博罪之法定刑為壹
仟元以下罰金(另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提高
十倍),然並無拘役刑,檢察官求刑容有疏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
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
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
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
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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