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司簡調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司簡調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吳瑞明
相 對 人  郭孟修
      祥生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君萍   住臺北市○○區○○路○○○巷○○號13樓
            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
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
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
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分別居住及設址於臺北市松山區及新北市三峽
區,有聲請人民事聲請狀、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
)查詢結果及經濟部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附
卷可稽,觀諸聲請人起訴狀所載請求之事實、理由及其所提
出之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崇德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
登記聯單等件,亦可知係因車禍事故所生之債權債務關係。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由相對人之住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
侵權行為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新北或或花蓮地方法院管轄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為移
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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