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33號原告 鄭聿明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宗楨 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8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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