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0號聲請人 謝芳菁 代理人 陳柏舟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書記官廖宇軒◎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870元(暫依已陳報之債權人8人,連同聲請人,合計共9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9×43×10=3,870】);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就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 王文彬梁兆銘 部分,詳細說明其等之聯絡電話及文書送達地址、債務發生之原因、尚未清償之金額,並提出完整之債權證明(如執行名義、借貸契約暨金流證明等)。
三、請補正提出聲請人目前就各受扶養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數額,並說明其等扶養義務人之人數及分別為何人;如該子女已成年,請一併提出仍在學中或有其他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情形之證明資料。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等),並應提出民國111年9月至112年3月之薪資單以為釋明。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新北市112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9,200元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明細、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規定以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之聲請)前2年即民國109年10月25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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