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1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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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19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俊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俊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俊宇因侵占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民國111年5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4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①前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簡字第113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②又因侵占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易字第53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③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審易字第24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上揭①至③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41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經移送執行後,今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法務部矯正署112年4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96091號函暨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
是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郭峻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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