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27號聲請人 鄭炎 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經本院裁定准以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股票經本院於111年12月6日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7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自上揭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為權利申報期間,該裁定復於111年12月15日已公告於法院網站等節,均經本院調閱司催卷查核屬實,是申報權利期間既於111年3月15日屆滿,迄今仍無人提出系爭股票或申報權利,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就系爭股票聲請為除權判決,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書記官黃翊芳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文麥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0000011000002文麥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0000011000003文麥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0000011000004文麥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0000011000005文麥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0000011000006文麥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0000011000007文麥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0000011000008文麥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0000011000009文麥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0000011000010文麥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0000011000011文麥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0000011000012文麥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0000011000013文麥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0000011000014文麥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0000011000015文麥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0000011000016文麥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0000011000017文麥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0000011000018文麥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0000011000019文麥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0000011000020文麥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0000011000021文麥股份有限公司102NX00000000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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