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96號上訴人 張鳳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丞、徐○妍(原名:徐○琳)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12日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7,890,000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7,8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6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書記官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