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家全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家全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家事保全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全字第14號抗告人甲○○
一樓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家事保全事件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4年8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何清富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書記官張乃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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