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交附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交附字第11號原告乙○○被告德山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千嘉 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賴文姍法官黃宣撫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書記官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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