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584號聲請人 張瑞達 (即 楊春碧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9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書記官李佳儒附表:109年度除字第58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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