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附民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65號原告 宋立仁 訴訟代理人 戴嘉志 律師被告 蔡正儀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56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就被告之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管轄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依同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應繳納之裁判費部分,則由本院民事庭另行徵收,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倪霈棻法官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美靜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