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89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子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爰依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相關說明:㈠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㈡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
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㈢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㈣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
,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5款、第53條,及刑訴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㈤次按裁判確定前,犯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數罪,不
併合處罰;但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㈥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
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聲請符合上開規定:
1.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乙節,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2.又受刑人如附表編號2至10之罪,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所為。
3.雖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其餘附表編號所示之罪,則悉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依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憑。依上開說明,自仍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規定之適用。
4.是高雄地檢檢察官以本院為如附表所示各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爰審酌:
1.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或係幫助詐欺,或係加重詐欺,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相類,且犯罪時間相近,有各該判決存卷可查;
2.兼衡數罪所反應行為人之人格及犯罪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責罰相當、刑罰衡平原則,並參酌受刑人表示請求從輕量刑等情形。
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㈢又受刑人所犯:
1.如附表編號1至5、6至10所示之罪,各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本院各以107年度聲字第1140號裁定、107年度原訴字第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2年8月確定等端,有各該裁定、判決,及前引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供查考。
2.依前開說明,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前開裁定、判決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
㈣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雖經判處6月以下之有
期徒刑,合於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得易科罰金之規定,然因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如附表其餘編號所示之罪,均不得易科罰金,上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無由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指明。
四、依刑訴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粟威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書記官廖佳玲附表(金額/新臺幣;日期/民國)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5/07/13105/06/16105/12/13-105/12/16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9949、9950號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9949、9950號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807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6年度原訴字第2號106年度原訴字第2號106年度原訴字第75號判決日期106/06/23106/06/23106/10/16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6年度原訴字第2號106年度原訴字第2號106年度原訴字第75號判決確定日期106/06/23106/06/23106/11/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備註⑴附表編號1至3曾經臺中地院以106年度聲字第560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⑵附表編號4至5曾經士林地院以106年度原訴字第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⑶附表編號1至5再經士林地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14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士林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1312號、彰化地檢107年度執更助字第203號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5/07/04-105/07/05105/07/11105/06/29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1847號等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1847號等高雄地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22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6年度原訴字第5號106年度原訴字第5號107年度原訴字第4號判決日期107/06/13107/06/13112/03/30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本院案號106年度原訴字第5號106年度原訴字第5號107年度原訴字第4號判決確定日期107/07/09107/07/09112/05/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⑴附表編號1至3曾經臺中地院以106年度聲字第560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⑵附表編號4至5曾經士林地院以106年度原訴字第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⑶附表編號1至5再經士林地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14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編號6至10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士林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1312號、彰化地檢107年度執更助字第203號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302號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⑴有期徒刑1年5月⑵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⑴105/07/12⑵105/07/19105/07/14105/07/19偵查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226號等高雄地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226號等高雄地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22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案號107年度原訴字第4號107年度原訴字第4號107年度原訴字第4號判決日期112/03/30112/03/30112/03/30確定判決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案號107年度原訴字第4號107年度原訴字第4號107年度原訴字第4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5/16112/05/16112/05/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編號6至10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302號編號10罪名詐欺宣告刑⑴有期徒刑8月⑵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⑴105/07/15⑵105/07/20偵查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22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案號107年度原訴字第4號判決日期112/03/30確定判決法院本院案號107年度原訴字第4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5/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編號6至10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3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