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21號聲請人 楊惠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0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巫玉媛┌────────────────────────────────────────────┐│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2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裕麟實業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萬│99年9月30日│89,398元│WH0000000││││華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