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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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21號聲請人 楊惠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0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巫玉媛┌────────────────────────────────────────────┐│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2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裕麟實業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萬│99年9月30日│89,398元│WH0000000││││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