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8號聲請人順陽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志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1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月君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順陽玻璃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西園分行│98年11月30日│43,050元│C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