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9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96號聲請人 謝長廷 訴訟代理人 江佩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317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附表:100年度除字第9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台北中正堂郵局莊│台北北門郵局│89年8月22日│400,000元│J0000000│││ 翠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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