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553號債權人 黃碧姿 上列債權人黃碧姿因與債務人 黃東洲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碧姿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請求債務人給付另計利息(四個月)12500元,然依聲請人所附之證明文件「借貸書」,債務人借款日期為「105年4月5日」,是請說明:
(1)另計利息(四個月)之性質為何?(「105年4月5日」起算四個月為「105年8月5日」,日期尚未屆至,請求另計利息(四個月)12500元之依據為何?)
(2)抑或另計利息(四個月)12500元之意思為,以12500元本金計算四個月之利息?若是,則利率為何?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