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3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354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盧宛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伍仟零貳拾柒元,及其中㈠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二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玖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二一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四七計算之利息,㈣新臺幣壹萬參仟零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