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重上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字第701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順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來 訴訟代理人 尤伯祥 律師
梁嘉旭 律師 湯其瑋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法定代理人 黃宏莆 訴訟代理人 陳忠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7月6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靜芬
法官林玉珮法官游悅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韋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