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196號原告 林聖彬 被告 李念國
王宗立 蔡旻叡 (原名 蔡永星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9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楊明佳法官林柏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鈺婷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