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5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505號聲請人 蔡邱美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0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王曉雁┌─────────────────────────────────┐│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50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7-NX-0000000-0│1│301│├──┼──────────────┼─────────┼──┼──┤│0002│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7-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