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68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劉政杰被告張家瑋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正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劉政杰因被告張家瑋犯詐欺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5刑保工字第91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暨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此有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336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張家瑋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劉政杰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交保在案。嗣被告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原訴字第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分別合法送達執行傳票至被告位於「臺北市○○區○○街○○○巷○弄○號2樓」之住所通知到案執行,惟屆期被告並未到案執行;復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至被告上開之住所地執行拘提,亦拘提未果;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均未見被告按時到案等情,有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57號判決、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限制住居所具結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文、追保函送達證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暨送達證書、106年執助字第837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憑,固堪信為真實。惟被告已於106年12月2日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是本件被告雖曾逃匿,但既已歸案,揆諸前開說明,自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子謙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書記官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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