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537號原告 王泳平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輝汽車商業有限公司、 黃清輝 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829號),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7,2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5萬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書記官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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