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65號原告 黃玉蕙 被告 劉柏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1號、第64號、第
136號、第258號、第259號、第30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林怡姿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