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56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5655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柒仟捌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伍仟肆佰參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七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之百分之二點五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