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40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起止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楊智勝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書記官李育志